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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基础医学院教学工作条例
    一、基础医学院是学校下设的基础医学教学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并设若干副院长专职分管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等工作。
基础医学院设教学办公室,并配备专职教学管理干部。
基础医学院设有与教学需求相适应、配置齐全的医学基础课程相关教研室。各教研室正副主任一般可由学科带头人担任,经院长提名报大学主管部门审核。每个教研室可设教学干事一名,以协助教研室正副主任做好日常教学安排工作。
    二、基础医学院应具有必要的教学环境和教学基础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示教室、阅览室、图书资料室等。
    三、基础医学院院长是医学院的行政负责人,院长在大学校长领导下,负责学院全面工作:主持由正副院长、教研室主任及有关人员参加的院务会议,研究和处理教学中的有关人事安排、教学改革、教学质量监控等重要问题。
    四、基础医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
    1、负责本院的教学工作、学生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教育、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组织拟订本院所属专业教学工作计划,报经校长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定期检查、评估执行情况。
    3、组织拟定新设置专业或调整专业的申请及论证报告,经学校研究同意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按照教学计划与学校颁发的教学任务书,组织本院临床课的教学工作,聘任或推荐每学期任课主讲教师,审定各门课程教学日历(教学进度表)。
    5、组织编写本院各门课程的讲义、电教教材、教学参考书、自学指导书。
    6、组织制订本院所属专业教学计划,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定期检查、评估执行情况。
    7、根据教考分离原则,组织教师拟定本院所属专业各课期终考试及考试试题,经审核统一组织期终考试。
    8、组织本院的教学研究,开展教学改革,总结交流教学经验,改进理论与实验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9、组织学院(系)一级的教学检查、评价、监控,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及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10、负责对教学人员培养考核,组织青中年教师与兼任任课教师的备课,及对任课教师、实习带教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和实际考核。
    11、基础医学院对本院所属专业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负责,全面安排好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组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实习带教教师与干部职工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参与做好本院所属专业的学生招生与在校生的管理工作。
    12、组织拟定和审报本院所属学科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规划。
    13、按有关规定负责基础医学院教学经费及各项配套经费的申报与使用管理,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添置申报与使用管理,负责本院教学、实验用房的改建、扩建、调配使用和管理。
    14、负责教学文件的保管、归档,建设好院与教研室两级的教学档案。

                                                                                          200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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