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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校园生态条件,营造优美舒适的教学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绿化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搞好校园绿化美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发挥绿化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环境育人目标,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郑州大学后勤管理处为校园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公司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重视学校绿化工作,要相互配合,注重协作,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有关园林绿化的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师生和居民的绿化美化意识,养成爱绿护绿的良好习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校园绿化规划由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经学校批准后纳入学校总体规划。规划指标如下:老校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占校区总面积(绿地率)30%以上,绿化覆盖面积应占校区总面积(覆盖率)40%以上。新建校区绿地率应在45%以上,覆盖率应在50%以上,其中新建家属区绿地率至少应在30%以上,覆盖率在35%以上。
第六条 校园绿化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草坪、乔木、灌木相结合,适当点缀园林小品,建设生态校园。
第七条 绿地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灌溉系统,确保园林植物水分需求。
第八条 有关部门要合理安排水电气暖通讯等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线要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要按有关规范与树木及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一般应在1m以上,最低不得少于50cm),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管线施工先于绿化施工的,应尽可能靠一边布线,给树木种植留出必需空间。
第九条 需要绿化配套的建设工程和新建、改建校园道路,应把绿化建设列入基建计划,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并在主体竣工后1年内完成。
第十条 校园公共绿地的建设费用由学校投资,校办企业等单独核算的附属单位院内绿地建设费用自负。
第三章
绿地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公共绿地由学校绿化主管部门管理,校办企业等单独核算的附属单位院内的绿地由其自行管理,业务上受绿化主管部门指导。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学校公共绿地。临近绿地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对花草树木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已规划的预留绿地,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在绿化建设需要时,占用单位必须无条件退还。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包括家属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种植养殖(包括种花种树)及挖坑掘窖、集肥取土、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等有损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绿化植物和设施的管护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一)折采枝叶、剥刮刻划树皮、摘取花果、摇动幼树,在树上钉钉子、拉铁丝;
(二)践踏绿地,损伤绿篱、围栏、标牌;
(三)污染、损害园林小品、水体,在水池中捞鱼、钓鱼;
(四)其他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及时对花草树木除草、松土、施肥、浇水、病虫防治、修剪,使花木草坪生长健壮、整齐美观。
第十七条 对我校的古树名木及胸径大于50cm的大树要重点保护,建立档案,制定保护措施。盆景及名贵盆栽花木亦应建立档案,特别养护。
第十八条 绿地应有宣传标牌,名贵树木应挂铭牌。
第五章
绿化植物的砍伐与移植
第十九条 所有树木、绿篱、花坛、花带、草坪,未经学校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砍伐、修剪、移植或拆除。砍伐、移植树木,应坚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的原则。
第二十条 申请砍伐、修剪、移植树木、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工程施工所必须的;
(二)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或其他设施安全,妨碍交通的;
(四)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五)密度过大需要稀疏的;
(六)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所必须的。
第二十一条 办理砍伐、修剪、移植许可证及施工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所伐树木由学校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或校园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三)爱绿护绿模范人员;
(四)其他在园林绿化方面有特殊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停止侵害,责令改正,并按郑州市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学校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50元/m2赔偿金;
(二)擅自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处以50元—100元/m2赔偿金;
(三)擅自剪折树枝的,处以每株100元—500元赔偿金;
(四)擅自损伤、砍伐树木的,处以每株500元—1000元赔偿金;
(五)擅自砍伐、移植、损伤古树名木和胸径50cm以上大树的,按照国家有关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处以50元—500元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郑州大学后勤管理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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