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后勤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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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郑州大学后勤集团公司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后勤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配置后勤集团人力资源,不断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早日实现创
   建一流的后勤保障体系的目标,依据《郑州大学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郑大党文〔2001〕36号)和《郑州大学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校人事〔2004〕10号)文件精神,结合后勤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后勤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待聘人员是指由于后勤集团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定编定岗、岗位聘任过程中,落聘、辞聘、解聘和拒聘的人员。其身份为我校后
   勤社会化改革启动之初,由学校剥离到后勤集团的在编正式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待聘人员范围:
1、患有精神病、弱智、残疾、长期病休(时间达一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2、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进入后勤集团工作不满三年或后勤集团内调整不满一年的;
5、违法、违纪尚在调查待处理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待聘人员的待遇将严格按照《郑州大学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校人事〔2004〕1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后勤集团成立待聘人员劳动争议仲裁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待聘人员的申诉,处理有关纠纷,做好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后勤集团待聘人员的具体管理部门是后勤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所在单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拟待聘人员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拟待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待聘原因、个人意见、所在单位意见
   )。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对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初审,经后勤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列为待聘人员,纳入待聘人员管理范围,人力资源部将审
   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所在单位。
第八条 待聘人员所在单位接到人力资源部的书面批复后须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到待聘人员,并向其讲明后勤集团待聘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和相关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到本人的,后果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九条 待聘人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填写《待聘人员登记表》。
第十条 待聘人员自接到待聘通知书之日起的下月起开始计算待聘时间。根据待聘人员的具体情况,待聘期限分为三种:
   1、因有岗位而本人主动提出离岗或拒绝受聘上岗的辞聘、拒聘人员,待聘期限为6个月;
   2、因本人原因而被单位解除岗位、终止履行聘任合同的解聘人员,待聘期限为12个月;
   3、因非辞聘、拒聘、解聘原因而未能聘任上岗的落聘人员,待聘期限为24个月。


第三章 安置办法


第十一条 后勤集团人力资源部努力为待聘人员提供1-2次竞聘上岗机会。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可随时竞聘后勤集团提供的各种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后勤集团各用人单位缺编时,应优先招聘录用待聘人员;后勤集团也可根据编制和人员情况进行安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
第十三条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如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辞退、内退、退休手续;如因病不能重新上岗工作按《郑州大学教职工退休
    工作暂行规定》及时办理病退手续。
第十四条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凡申请到校外择业的,给予一年时间在外联系接收单位。一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的,上报学校给予办理正常调
    动手续;满一年仍未联系到工作单位 的,上报学校批准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待聘人员原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待聘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协助待聘人员联系工作,使之重新走上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待聘人员必须遵守学校和后勤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定期学习和其他活动,努力完成人力资源部布置的
    各项工作,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内,未经学校和后勤集团批准,不得私自外出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待聘人员应积极主动的寻找合适的岗位,对人力资源部推荐的工作岗位,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不服从转岗安排的,人力资源部将不
    再负责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待聘人员在确定流动去向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待聘人员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教育无效,由人力资源部上报学校批准后按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如:辞退、自动离职、解除合同等
    )。
1、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后勤集团人力资源部办理报到手续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转岗及接受培训的;
3、待聘人员在待聘期内,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经教育无效者;
4、待聘人员在劳务输出、借调和在外自主创业等期间,损害学校和后勤集团的声誉、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学校和后
  勤集团造成极坏影响的;
5、在校外找到新的工作未告知后勤集团和未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的;
6、待聘人员在待聘期满后,仍未能上岗、调出者。


第五章 人员待遇


第二十一条 待聘人员与在职职工享有同等政治待遇。
第二十二条 待聘人员自待聘之日起,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津贴等,均按学校待聘人员的标准执行,其标准如下:
1、因机构调整、撤并或单位超编等因素造成的落聘人员,在待聘期的前12个月全额发放其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活工资+副补,下同),从第
  13个月起发放其基本工资的60%;
2、因其他原因造成的落聘人员,在待聘期的前12个月发放其基本工资的80%,从第13个月起发放其基本工资的50%;
3、因本人原因被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解聘人员,前6个月发放其基本工资的70%,从第7个月起发放其基本工资的50%;
4、有岗位而因本人不愿上岗的辞聘、拒聘人员,6个月的待聘期内发放其基本工资的50%。
第二十三条 待聘人员被重新聘用后,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仍享受原待聘待遇;试用合格后,被单位录用的,其工资待遇按所聘用岗位比
  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试用期满后,聘用单位不予录用的,报人力资源部仍为待聘人员。
第二十四条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其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不晋职晋级,不参加评先,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六章 人员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后勤集团建立待聘人员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待聘人员进行转岗培训。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鼓励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参加经后
      勤集团批准、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各种短期培训班,以提高个人上岗能力,培训费自理。对于培训合格获得相应证书并重新被后勤
      集团用人单位聘用的,后勤集团视具体情况报销部分培训费。
第二十七条 待聘人员也可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实行订单式培训,培训结束后直接受聘上岗。


第七章 劳动仲裁


第二十八条 后勤集团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领导小组,成员由后勤集团党政领导、工会和所属各单位党政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受理待聘人员
      的申诉、处理有关纠纷、进行调解以及负责劳动争议的裁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待聘人员与所在单位或后勤集团发生争议,可在发生争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后勤集团劳动争议仲裁领导
      小组提出申诉,说明理由并申请仲裁。后勤集团劳动争议仲裁领导小组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待聘人员对后勤
      集团劳动争议的裁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学校及上级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申诉期间不影响本办法的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后勤集团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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