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厅审查并经河南省社科联、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报告;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参加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和秘书长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均应由各会员单位专职的学报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4.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2.完成分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研究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2.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2.完成分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