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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 南 省 工 程 图 学 学 会 章 程  
 

HENAN ENGINEERING GRAPHICS SOCIETY

章    程

 

 
(1995.6.3 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998.12根据民政厅范本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工程图学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程图学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受河南省科协指导,业务上受中国工程图学学会指导。

第二条 本学会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和监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广大工程图学工作者,为繁荣我国的科技事业,促进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为出成果,出人才,加速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学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学会设在郑州工业大学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

二、对省及国家的科技发展、改革进行咨询、接受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评定、科技文献标准化的编审等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

三、开展对会员及工程图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面对社会普及图学知识,传播图学先进技术。

四、发现并推荐人才,反映会员的呼声和意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学会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七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承认本会会章。

一、个人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入会:

1从事本学科的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的科技人员;

2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

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

4热心支持参与学会工作、从事本学科管理的领导干部。

二、团体会员:凡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四、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五、取得学会有关技术咨询服务;

六、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七、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八、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须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并由学会颁发会员证,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计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四、制定、修改会章;

五、选举新的理事会;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计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可更新三分之一左右。理事长原则上不连选连任。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三、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四、吸收会员,组织开展活动;

五、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六、召开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七、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理事会采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选举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学会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主要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处理其它理事会所授予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凡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国家拨款;

二、挂靠单位资助;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举办各种事业的收入;

五、会员会费;

六、学会基金。

第二十三条 学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四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建立严格的财会制度,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学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的修改和终止需经理事会讨论提出,交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报主管单位审查,经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工程图学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 南 省 工 程 图 学 学 会
 

章程(修改稿草案)

200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名称为:河南省工程图学学会

英文译名为:Henan engineering graphics society

英文译名缩写为:HNEGS 

第二条 河南省工程图学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程图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本学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图学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图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本学会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和监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为本会会员服务,为繁荣我国的科技事业,促进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为出成果,出人才,加速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是省一级学会。

第五条 本学会设在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

(二)对省及国家的科技发展、改革进行咨询、接受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评定、科技文献标准化的编审等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

(三)开展对会员及工程图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

(四)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发现并推荐人才,反映会员的呼声和意见,。

(五)面对社会普及图学知识,传播图学先进技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 志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一)个人会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入会:

1从事本学科的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及以上的科技人员;

2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

3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

4热心支持参与学会工作、从事本学科管理的领导干部。

(二)团体会员:凡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通过后即为本会会员,同时也成为中国工程图学学会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

(四)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取得学会有关技术咨询服务;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愿。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违纪违法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确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

(一)应具备的条件: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理事候选人

1.关心和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具有中级职称以上;

2.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理事的产生

由上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单位的地区分布及类别等情况,安配额分配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按条件推荐理事候选人。再由上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查确定后,提交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三)理事的增补或撤销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可予以更换。对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的理事,经教育又无改良者,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轻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可更换1/3左右。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

理事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河南省工程图学学会的分支机构,其名称不冠以“河南”,“全省”等字样,不另定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由委员会选举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挂靠单位资助或捐赠;

(三)河南省科协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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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371-3887381    电子邮件: hnegs@zz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