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的聪明美国人的蠢

                                         童大焕

      
我曾经思考过一个有趣的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国际间合作的加深,那些富可敌国的跨国公司会不会成为另一种形式的“超级大国”,甚至在人身依附等丑陋制度现象被现代民主国家和社会所抛弃的背景下,各种各样的“公司专制”仍得以改头换面在各大公司、包括跨国公司内寄生?

      
现在要回答这个问题,可能并不难。首先,是国际社会特别是跨国公司间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从而使奴役和盘剥人的公司专制失去土壤。这么做并不因为跨国公司都有救世主一样的良好道德品质,而是若不遵守这个标准,要么公司内部员工罢工,要么公司从外部遭到所在国家的打击,进而影响到其合作方的利益。

      
而跨国公司尽管能够将其“领土”延伸到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但它并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超级大国”,因为它既摆脱不了其母国的控制,更摆脱不了其公司扩张所在地国家的控制。后者好理解,前者先看一个案例:

      2005523日《北京青年报》报道:记者从美国司法部官方网站上看到,一家名为DPC
的医疗公司由于在中国行贿160余万美元而受到总额480万美元的罚款。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DPC在天津的分公司——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的利润。DPC公司因此违反了美国国会1977年通过的《海外反腐败法》,该法严禁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据DPC公司介绍,在20032月公司自己发现了德普公司的账面问题,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之后,公司自愿组成了独立调查委员会对德普公司展开调查。DPC公司总裁迈克尔·泽林表示,公司绝不姑息纵容在中国分公司发生的行贿事件,他们会充分配合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在全球范围内调查公司是否还有类似事件发生。

      
也就是说,DPC公司行贿事件是自查的结果。如果是被举报或者被美国司法部门调查发现,按照美国法律,等待该公司的,将很有可能不再是480万美元罚款,而有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

      
美国法律管得了其海外公司,这点已无疑问。但另一个疑问又上来了:美国人为什么要推行海外反腐?2004年的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4名高管被撤职事件,也是因为该公司在中国违反了《海外反腐败法》。据媒体报道,当时美国朗讯公司迫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压力,对分布于23个国家的业务部门进行了“自查”,结果在中国公司查出了涉嫌违反《海外反腐败法》的行为,于是就以撤换高管的方式自我了断。

    
美国人当然不是救世主,它的海外反腐行动,针对的只是美国公司,既不是为了推销“美国价值观”,也不是为了当世界警察维护他人的公平、效率与经济安全。它说到底还是为了自己的“美国利益”。

      
或有人说:美国公司在中国行贿,“入乡随俗”,不但为美国公司挣到了大钱,间接地也为美国国家利益做出了贡献。它可是在和中国公司竞争啊,为什么要打击它?

      
然而美国人不这样看。《海外反腐败法》的初衷,就是为了维护美国公司间的公平竞争。如果一家美国公司以通过行贿而占领市场,那么不行贿的美国公司就处于不利地位。这种想法似乎有点脑筋转不过弯,显得愚蠢,一点也不符合国人“外圆内方”的处世法则。因为在我们这里,有完全不同的另外一种思路:如果所有的公司都可以行贿,不就公平了?

      
在我们这里,连最聪明的经济学家都曾以不遗余力地兜售过他们的“腐败有利论”,就更不用说咱升斗小民自以为通过腐败的形式疏通了关卡“提高了效率”。张曙光说:“改革中的许多变通措施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往往是由腐败和贿赂行为涉足,再由正式的安排加以确认,腐败和贿赂成为权力和利益转移和再分配的一个可行的途径和桥梁,是改革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润滑剂,在这方面的花费,实际上是走向市场经济的买路钱,构成了改革的成本费。”他还主张“改革要利用腐败和贿赂,以便减少权力转移和再分配的障碍”。张维迎“曾在数学上严格证明,在公有制下,官员索取剩余可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因为它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调动官员的积极性。私人产品腐败的存在,对社会、经济发展来说即使不是最好的,也是次优的、第二好的。”

      
大家都可以行贿受贿,表面上这是一种公平;而且确实看似提高了单位效率。可即便如此,腐败说到底也是一种“黑箱竞争”,而“黑箱竞争”与公开竞争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前者的“竞价”过程、“竞价”方式格外曲折漫长。没有过硬的、“可靠”的关系,人家还不接受你的贿赂呢!没有规矩、没有底线的“竞价”也常常令人莫测高深。贿赂的物品、价码等等,也都耗尽了人们的心智和时间。所以,腐败除了养活一批又一批不劳而获的社会寄生虫外,本质上是一种没有赢家的内耗。即使大家都可以“公平”地获得腐败机会,但你在此处因行贿获得的收益,马上就会在彼处被别人的行贿所抵消。而在多耗费时间与心智的问题上,大家却都是一样的!在一个腐败的环境里,国家和民族的心智必将为腐败所耗尽。如果套用20%的人掌握80%财富的“二八”理论,也可以说中国人的聪明才智80%“不务正业”地用在了琢磨人而不是琢磨事上面!

      
美国人的“愚蠢”还在于:即使同类产品在某国只有一家美国公司,也不允许“入乡随俗”用腐败手段和外国人争夺市场?是的。《海外反腐败法》没有例外。从其“呆板”和“愚蠢”中,分明可见的却是其非凡的“全球眼光”:所有美国公司都应该而且必须到世界各国去挣钱!相形之下,我们的“腐败有利论”,倒显得十分的鼠目寸光:只见眼前,不见长远;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前者应验了中国先哲的一句古话:大智若愚;后者应验了中国先哲的另一句古话:聪明反被聪明误。

                                                               来源:凯迪网络